首页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