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