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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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