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