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