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四条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