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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