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协商谈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DIP付费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解决。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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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