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九章 协商谈判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协商谈判相关的工作机制。提出协商方案,接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质询,通过充分的讨论和磋商,达成统一意见。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