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DI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加强数据治理,为DIP业务开展提供支撑;

(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额;

(四)确定统筹地区病种分值和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也可按月结算;

(六)开展年度清算,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七)强化DI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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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