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DI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加强数据治理,为DIP业务开展提供支撑;
(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额;
(四)确定统筹地区病种分值和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也可按月结算;
(六)开展年度清算,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七)强化DI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