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考核指标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相结合,确定各项指标的考核方式、评分主体、评分标准,确保指标评价的客观性及可操作性。将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应用于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预清算。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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