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八章 考核评价第三十六条建立DIP专项考核评价,可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协议考核指标应包括DIP运行相关指标。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