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六章 审核结算

第三十条

开展年度清算。根据基金收入、DIP医保基金支出,结合协议管理、考核、监测评估等因素,开展年度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统筹地区年度分值和点值;

(二)根据点值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分值,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预清算总额;

(三)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扣减后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DIP年度预清算支付金额、协议管理情况、区域调节金等因素,计算结余留用或超额补偿金额,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四)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和按月度预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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