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要切实落实指导和组织责任,指导统筹地区制定适合本统筹地区的DIP经办管理规程、扎实推进规程落实,并对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省级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DIP付费经办管理规程。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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