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

开展月度预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月度结算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按月予以预结算,暂未拨付的部分纳入年度清算处理。也可根据地方实际按月结算。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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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