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审核结算第二十八条开展月度预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月度结算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按月予以预结算,暂未拨付的部分纳入年度清算处理。也可根据地方实际按月结算。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