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审核结算第二十七条建立医保质量保证金。可将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月度结算费用按一定比例扣除,作为当年度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额度与年度综合考核等情况挂钩。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