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审核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医保质量保证金。可将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月度结算费用按一定比例扣除,作为当年度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额度与年度综合考核等情况挂钩。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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