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审核结算第二十四条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月度申报结算工作。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