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六条以年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出为基础,扣除区域调节金、异地就医费用、不纳入DIP结算等费用,确定年度DIP医保基金支出。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