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采集

第十条

统筹地区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并根据DIP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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