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采集第十条统筹地区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并根据DIP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