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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