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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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