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