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