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