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