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三节 注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及安全性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及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变更申请; (三)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