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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