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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