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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