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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