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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