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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