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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