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