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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