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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