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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