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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