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