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六)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实施、接受、协助请托; (八)擅自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九)提交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 (十)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技成果; (十一)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 (十二)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三)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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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