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五)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协助请托; (八)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九)不按规定上缴应缴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一)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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