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工作失职,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四)未经批准在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五)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承担或参加本单位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参与本单位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有关论文、著作、专利、标准等科技成果的署名; (七)在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组织管理过程中组织、协助、接受请托; (八)干预评审活动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九)泄露申报材料、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立项安排等敏感信息; (十)设租寻租,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十一)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 (十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