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委托协议、任务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五)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七)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八)隐瞒、包庇、纵容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行为;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