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财政资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虚构、伪造、侵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骗取科学技术奖励和荣誉称号,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相关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等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以按照已有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