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四十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处理主体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复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复查申请人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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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