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处理主体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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