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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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