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