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当向交办机关或移送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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