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线索来源、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事实认定以及有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等,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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