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第三十二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当事人对调查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应当据实做好记录。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