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单位、人员及证人等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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