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调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 (一)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有关技术文档、财务资料等; (二)现场查看实验室、设备、成果等,核实验证原始实验数据、研究过程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开展重复实验、测试、评估或评价; (三)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录音、录像; (四)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提供专业支撑;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或方式。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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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